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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图项目代表受贿78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09 12:29编辑:品牌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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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谌椿 现年50岁的原广州新图书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广图”)驻场代表宋中穗,因被认定在2009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8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据一审判决显示,在担任新广图建设项目驻场代表一职期间,宋中穗曾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在项目招标中谋取利益,以此来获得非法利益。

  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2年间,宋中穗在广州市歌剧院进行舞台照明及音响工程招标过程中,先后通过同案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工程办的丁某(另案处理),收受杭州亿达时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吴某、广州励丰声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代某总计14万元,以帮助他们在招标中获得利益。

  在2010年至2011年间,也就是广州新图书馆建设之际,宋中穗先后几次收受浙江宁波朝平现代家居公司董事长徐某、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以及广州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黄某等人的贿赂共计79万元,以帮他们在广州新图书馆建设项目招标中能顺利中标;在这期间,宋中穗还给予了同案人丁某共计15万元,让其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审期间,宋中穗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供认不讳。法院认定,宋中穗分得受贿额中的78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宋中穗面容憔悴,辩解自己在案件侦查、审理期间曾提供了广州图书馆项目经理蔡某、广州图书馆代表项目管理部主任张某、广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办公室成员童某和办公室副主任蒙某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因此具有立功情节,理应从轻处罚,但在一审中没有被纳入量刑考虑的范畴。

  庭后,宋中穗家属也表示,这是他们选择上诉的主要原因。

  对此,检方昨日指出,宋中穗提供的线索及其身份,并不符合检举者的要求,检方认为其不具有立功情节。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