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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儿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17 13:51编辑:mj3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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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浪新闻报道,在广东打工的贵州人阿强竟然与中间人联系,亲手将自己一岁半的儿子小勇卖掉,换取2.5万元“卖儿款”,其母小花寻子无望,报警求助。幸好,不到两个月,儿子小勇被公安人员从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成功解救了回来。俗语说:虎毒不食子,而现实中“以子易币”的闹剧正在上演。
       对此,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张敏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没有道德伦理底线,挑战法律尊严的行径,应当据实、依法予以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捍卫法律的尊严。本案中,阿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将亲生儿子当作商品卖与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勇的人身自由,符合我国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小勇的收买人,该怎样承担责任呢?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张敏律师认为,对此要分区为几种情况:
       1)收买小勇后又出卖给他人,即符合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2)仅仅收买小勇未出卖他人,则按照我国刑法241条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收买小勇后,对小勇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小勇进行解救的,虽然也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可以不追究其此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此人在收买小勇后有其他行为,例如:非法拘禁,仍应当追究其其他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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